解送人犯,出發前應注意左列事項:
解送人犯辦法 歷次修正: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 第 5 條 解送人犯在二名以下者,派解送員警二人,三名以上者,每增加人犯二名 ,得加派員警一人。 死刑或特別重要人犯應單獨解送,必要時並得酌量增 派員警。 長途解送前應經醫務人員詳為檢查其身體有無異狀,必要時得施 以戒具。 夜間或長途解送人犯,應指派當日未服勤或體格強壯之員警擔任之。 解送 人犯二人時應派員警三人,人犯在三人以上者,應酌量增派員警。 解送途中發生困難時,得請求當地憲警機關協助,被請求者,不得拒絕。 法務部本部: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總機: (02)2191-0189 本網站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及資料檢索,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。 難道是解送人犯 辦法這行政規則嗎? 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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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 解送人犯辦法
自小客後座乘客、副駕駛座乘客能查證身分嗎? 依據警職法 8,必須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或是已發生危害才能查證乘客身分。 但是警職法 7,他攔停後查證身分,及於乘客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 (ptt
html 推 rty4455: 2人民行經指定路段,我們可以查證身分,當然不是每台都攔 11/04 10:27 據署頒的解送人犯SOP內所依據之法源係「解送人犯辦法」及「 偵查犯罪手冊」,而「解送人犯辦法」係行政院訂定發布,但並無法源依據,故不屬於法 規命令而為行政規則。 在「解送人犯辦法」第6條有規定:「檢查人犯身上有無匿藏兇器、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 戒具之物件。 」屬對嫌疑人或被告之身體搜索行為,有侵害人民隱私權及財產權等基本權 利之虞,應有法令明確授權方可為之,有違反法律保留之嫌,故解送人犯辦法內搜索行為 之合法性有爭議。 而法警部分因不屬於警察範圍所以不清楚,恕筆者未予作答。 晚安 各位大大 想問說解送人犯辦法第6條規定解送人犯前可以搜身 但搜身不是侵害人民 基本權嗎 為何能以命令來搜身, 這樣不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嗎 有沒有大大能分析一下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 (ptt
html 噓 samkivn963: 刑訴131 10/28 19:11 但如果依照131條 我看了近年來法院對於附帶搜索應該要逮捕即刻搜索 而不是帶回去才 搜 所 以才有這個疑問 → CallmeDad: 呃樓上別亂教 是第130條 10/28 19:19 → a9301040: 不搜身自殺你負責嗎? 五、解送人犯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,需在中途夜宿時,應向就近監所或警察機關申請寄押,並請求協助戒護,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。 六、解送人犯乘坐車船時,勿令人犯靠近門窗,行經出入口處所時,應特別注意防範。 法規名稱:
廢 解送人犯辦法
晚安 各位大大 想問說解送人犯辦法第6條規定解送人犯前可以搜身 但搜身不是侵害人民基本權嗎 為何能以命令來搜身, 這樣不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嗎 有沒有大大能分析一下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 (ptt
html 噓 samkivn963 2年前 刑訴131 10/28 19:11, 1F 但如果依照131條 我看了近年來法院對於附帶搜索應該要逮捕即刻搜索 而不是帶回去才搜 所 以才有這個疑問 → CallmeDad 2年前 呃樓上別亂教 是第130條 10/28 19:19, 2F → a9301040 據署頒的解送人犯SOP內所依據之法源係「解送人犯辦法」及「 偵查犯罪手冊」,而「解送人犯辦法」係行政院訂定發布,但並無法源依據,故不屬於法 規命令而為行政規則。 在「解送人犯辦法」第6條有規定:「檢查人犯身上有無匿藏兇器、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 戒具之物件。 」屬對嫌疑人或被告之身體搜索行為,有侵害人民隱私權及財產權等基本權 利之虞,應有法令明確授權方可為之,有違反法律保留之嫌,故解送人犯辦法內搜索行為 之合法性有爭議。 而法警部分因不屬於警察範圍所以不清楚,恕筆者未予作答。 晚安 各位大大 想問說解送人犯辦法第6條規定解送人犯前可以搜身 但搜身不是侵害人民 基本權嗎 為何能以命令來搜身, 這樣不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嗎 有沒有大大能分析一下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 (ptt
html 噓 samkivn963: 刑訴131 10/28 19:11 但如果依照131條 我看了近年來法院對於附帶搜索應該要逮捕即刻搜索 而不是帶回去才 搜 所 以才有這個疑問 → CallmeDad: 呃樓上別亂教 是第130條 10/28 19:19 → a9301040: 不搜身自殺你負責嗎? 晚安 各位大大 想問說解送人犯辦法第6條規定解送人犯前可以搜身 但搜身不是侵害人民 基本權嗎 為何能以命令來搜身, 這樣不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嗎 有沒有大大能分析一下? 2009年11月11日 - 解送人犯時,一警負責開車,人犯坐後座,並加銬警車內手銬架環等固定物,第二名警力則依配槍裝配位置,反方向與人犯同坐,並上車門兒童鎖防止
一)少年案件免製作「解送人犯報告書」。 (有些縣市要求需
民國 32 年 09 月 30 日
廢止日期:
﹝3﹞ 解送人犯應填具解送人犯報告書(格式如附件三十五),除應詳填報告書內各欄外,解送前應查明其身分真實性並注意安全。 第204點 ﹝1﹞ 移送書或報告書所附案卷,應用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面(格式如附件三十六),裝訂整齊,並詳具目錄(格式如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