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有物の使用に関する民法249条に、2つの項が追加されました。 2項は、共有物を単独で使用(占有)する共有者に対して、他の共有者が金銭を請求できるというものです。実質的に、平成12年判例の内容を条文化したものといえます。 法規名稱:
二、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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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49 條 定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適用左列之規定: 一、契約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。 二、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。 因為民法第249條規定的適用前提,是「當事人並無另外訂定」的情形下。 *其撤銷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?民法第801、948條與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之關係
表意人未意識到其所為意思表示非出於真意
按民法第249條之規定,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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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照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: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適用左列之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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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邊回覆,系統不會通知我們,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按民法第249條規定,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致無法履約時,應退還訂金,似難主張還要求延期費用,建議可再協商,例如就您這邊實際上受損的費用主張,但相信對方因疫情無法辦婚禮等等,也應該受有一定損害,或得考量各退一步和平解決。